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学校文科繁荣发展,加强和规范学校文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预算调整
第一条 纵向项目总预算不变的,直接费用预算调剂由文科建设处审批,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执行;项目预算总额变化的需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条 纵向项目直接费用中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可以调增也可以调减;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原则上不得调增。
第三条 横向项目预算调整原则上不受以上限制;在项目合同中编制了预算的横向项目,预算调整原则上需经项目委托方同意。
第四条 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二、间接费用管理
第五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在编制预算时,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其比例按照: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第六条 其它省部级文科纵向项目,在其新的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前,遵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规定执行,实行间接费模式管理,其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间接费用列支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及其它。绩效支出分配与参加项目的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其它支出包括项目审计费用等。
第八条 管理费由学校和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按比例分配,绩效支出及其它由项目组分配。具体分配比例按实际到账间接费用进行切分(见附表1)。
第九条 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没有分配到间接费用的,校内立项时不提取管理费。
三、劳务酬金管理
第十条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第十一条 人员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人员的技术或劳务报酬。人员费可支付给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中劳务费、人员费开支标准按照预算执行,横向项目中劳务费、人员费开支标准按照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在教育部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前,人员费、绩效支出暂不纳入个人及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在教育部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人员费的支出,计入个人及学校当年工资总额,不受个人及学校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个人及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四、结余经费管理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纵向项目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设备费和其他支出等。
第十六条 纵向项目经费应按照预算进度使用,结余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的30%。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结余资金在原卡使用,项目结题后满22个月,如未使用完毕,由学校统一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结余资金除包含纵向项目直接支出科目外,还包括人员费、科研业务费、委托研究费、接待费等。
横向项目结余资金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卡,使用期限不受限制。
第十九条 纵向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不受原项目预算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需要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对结余资金不再提取管理费。
五、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及管理费提取
第二十一条 横向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学校文科繁荣发展,有利于维护学校权益和声誉。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学校(职能部门)、学院(中心、部)、项目组三级管理体制,合同的签订由学院(中心、部)负责审核,文科建设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的提取按照合同总金额5%提取。学校作为乙方(收款方)对外签订的横向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了外拨单位及金额的,该部分外拨经费可不提取管理费。
六、外拨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外拨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其他纵向项目外拨资金的管理。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中有明确合作单位的外拨经费,属于合作费。纵向项目合作费外拨根据项目任务书的约定直接办理;横向项目合作费外拨参照《菲律宾环球国际360科研经费外拨管理暂行规定》(西交校[2013]23号)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中没有明确受委托单位(合作单位)的外拨经费,属协作费。协作费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按以下程序自行选择受委托单位:
1、项目负责人提出签订外拨合同的申请,并作出承诺(承诺在选择合作单位的过程中,不损害学校利益,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由所在二级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盖章,递交文科建设处。
2、文科建设处审核后,将外拨事项在学校文科建设处网站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由文科建设处负责办理外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协作费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须先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程序确定受委托单位,再按照学校外拨经费程序办理外拨合同。
七、科研财务助理聘任
第二十八条 科研团队可以聘请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 科研团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也可直接聘请个人,如需签订人事聘用合同的,由科研团队负责人向文科建设处报备,并按专职科研人员或社会用工聘用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通过科研团队承担的科研项目资金解决。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承担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省部重大项目等科研任务繁重的,原则上可由学校给予一定经费支持,聘用财务助理为项目提供服务。
八、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学校现执行的相关文件不废止,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文科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