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件中关于教育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学校提供的科研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税可采取简易征收方式(税率由6%降为3%)。经计财处、科研院和文科处研究并报学校及金牛区国税局同意,我校拟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科研项目按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执行简易征收后,科研项目只能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对方单位取得我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3%进行进项税抵扣。
2. 目前正在执行中的科研合同其后期来款,在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均按3%的税率计税。请各位老师及时与对方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3.为便于工作开展,目前科研项目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报销抵扣的,请于6月25日前尽快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和抵扣手续。
4. 7月1日后,学校科研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可报销,但不能抵扣进项税款。
5.符合免税条件的横向科研项目仍照常办理免税。
特别提醒:7月1日后,科研项目只能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且不能抵扣进项税款。
特此通知。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文科建设处
计划财务处
2017年6月15日